审计委员会 – TOR – HeveaBo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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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 – 职权范围


 

职权范围如下:

1. 目标

1.1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目标是:

a) 监督集团和公司的财务报表,以确保它们真实公正地反映集团和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标准和《公司法》规定编制;

b) 审查和评估集团和公司内部控制流程和风险管理实践的健全性和合规性;

c) 评估内部和外部审计过程;以及

d) 确保集团和公司遵守主板上市要求(“上市要求”)、会计标准和其他法定要求(不时修订)。


2. 组成

2.1 审计委员会应从董事会中任命,并应:

      • 由不少于三(3)名成员组成;
      • 由全体非执行董事组成;以及
      • 大多数成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2.2 至少一(1)名成员必须是马来西亚会计师协会的成员,或者是至少有3年工作经验并通过1967年《会计师法》第一附表第一部分规定的考试的人员,或是第二附表中指定的会计师协会成员,或者是符合证交所规定或批准的其他要求的人。

2.3 审计委员会应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广泛技能。所有成员应具备财务知识,能够理解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包括财务报告过程。

2.4 适当情况下,董事会主席不应担任审计委员会的主席/成员。

2.5 不得任命替代董事为委员会成员。

2.6 成员在辞职或退休,或根据有关当局的法律、规则和规定被解除或取消董事资格时,自动停止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2.7 若出现任何导致不符合最低三(3)名成员要求的空缺,董事会应根据提名委员会的推荐,在三(3)个月内任命相应数量的董事填补空缺。

2.8 集团和公司外部审计公司的前合伙人在被任命为审计委员会主席/成员前须遵守至少三(3)年的冷静期。

2.9 主席

2.9.1 审计委员会主席应从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主席必须是独立董事,并且不得担任董事会主席。

2.9.2 主席缺席时,成员可自行选举一人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2.10 秘书

2.10.1 公司秘书应担任审计委员会秘书。


3. 职责和责任

3.1 审计委员会应承担四(4)项基本职责:

i. 监督财务报告

a. 审查季度财务业绩

在提交董事会之前,审查未经审计的季度财务业绩,特别关注:

            • 重大财务报告问题和判断;
            • 会计政策的适当性、关键判断和管理估计的公平性以及持续经营假设;
            • 做出重大判断的财务领域;
            • 重大会计政策和实践的变化或实施;
            • 符合财务报告标准和治理要求;
            • 其他重大和异常事件;以及
            • 披露的清晰性。

 

b. 年度财务报表

(a) 与外部审计师审查:

            • 审计计划,其范围和性质;
            • 审计审查备忘录;
            • 审计报告;
            • 对集团内会计政策和内部会计控制系统的评估结果;以及
            • 公司官员对外部审计师的协助,包括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任何困难或争议。

 

(b) 与管理层审查:

            • 外部审计师发布的审计报告和管理信函及其审计建议的实施情况;
            • 中期财务信息;以及
            • 公司官员对外部审计师的协助。

 

ii. 评估风险和控制环境

a) 审查集团和公司的风险管理框架的充分性,并评估参与风险管理过程的管理层和员工的资源和知识;

b) 审查管理层部署的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以应对这些风险;

c) 审查和进一步监控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集团和公司的主要风险,并在必要时建议采取额外措施以减轻这些风险;

d) 审查任何故障或弱点的实际和潜在影响,特别是那些与集团的财务表现或状况有关的故障或弱点;

e) 向董事会报告并监控风险评估结果;以及

f) 向董事会提供集团和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践的有效性的保证。

iii. 评估内部和外部审计过程

        • 外部审计

 

a) 在审计开始前,与外部审计师讨论审计计划,说明审计的性质和范围。

b) 审查中期和最终外部审计的主要审计发现、审计报告和集团官员对外部审计师的协助。

c) 与外部审计师一起审查他们对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估、他们的管理信函和管理层的回应。

d) 对外部审计师的表现、适合性、独立性和客观性进行评估,并在适当时提出重新任命的建议。

e) 批准委任和薪酬,并不时批准提供审计和非审计服务。

f) 与外部审计师的沟通,讨论任何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审计师遇到的任何困难。

内部审计

        • 内部审计

 

a) 审查内部审计的有效性。

b) 审查集团和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确保其覆盖所有集团和公司业务单位和职能,并且内部审计计划和资源能够充分地达成其目标。

c) 审查内部审计报告的结果,并考虑其结论、建议以及管理层的行动计划。

d) 评估内部审计部门的表现,包括其资源、专业知识和独立性,并确保其独立性免受管理层的干扰。

iv. 遵守法律和法规

a) 审查集团和公司的财务报表,以确保其符合有关的财务报告标准。

b) 确保集团和公司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的要求。

c) 审查管理层制定的内部程序,以确保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的要求。

d) 审查管理层是否采取了适当行动,以解决任何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问题。

其他职能

a) 确保由外部和内部审计师提供的所有服务均已充分披露并记录在案;

b) 调查与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系统有关的任何事项或管理层提出的任何其他问题;以及

c) 处理审计委员会主席指示的任何其他事宜。


4. 权限

4.1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无论何时必要且合理,均应按照董事会确定的程序并由公司支付费用:

(a) 有权调查其职权范围内的任何事项;

(b) 拥有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源;

(c) 拥有集团和公司的所有信息和人员的完全和不受限制的访问权;

(d) 拥有与外部审计师和执行内部审计职能或活动的人员的直接沟通渠道;

(e) 拥有在必要时召集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会议的权利,排除其他董事或员工的出席;

(f) 拥有在公司支付费用的情况下获得独立的专业或其他建议的权利;

(g) 在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的事项未得到董事会满意解决且导致违反《上市规则》的情况下,立即向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报告;

(h) 拥有通过审计委员会的简单多数票决议的权利,并且主席应有决定性投票权;

(i) 在合理通知下按需召开会议;

(j) 应内部和外部审计师的要求召开会议;以及

(k) 承担持续的专业发展,以保持对会计和审计标准、实践和规则相关发展的了解。


5. 会议

5.1 审计委员会应每个财年至少召开四(4)次会议或按需召开。

5.2 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也可在他们认为必要时要求召开会议。

5.3 除紧急情况外,每次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合理通知。

5.4 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两(2)名成员。

5.5 内部审计师、外部审计师、其他董事会成员、相关管理人员或外部专业人员/顾问可被邀请参加会议。

5.6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视频或电话会议或其他通讯设备或电子方式参与会议,使所有参与会议的人在会议的整个过程中能够听见和/或看见对方,在这种情况下,该参与者应被视为实际出席会议。

5.7 审计委员会通过简单多数票决议,并且主席应有决定性投票权。

5.8 会议记录应予以记录和记录在案。

5.9 审计委员会也可以通过传阅方式进行决议。审计委员会应在每次会议后向董事会报告。

 

 

本职权范围已由董事会于2021年11月25日修订并采纳。